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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,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?

发布日期:2023-11-09 16:01:10  浏览次数:0

 答:用工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:   1.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;   2.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   3.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;   4.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,仍需裁减人员的;   5.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;   6.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;   7.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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